這項立法于2009年4月生效。以前對食品接觸材料(FCM)的要求因國家而異,2004年,歐洲委員會決定建立一個單一的立法,在歐盟范圍內實現(xiàn)標準化。特別關注EC1935/2004,1935/2004/EC標準控制了食品接觸應用的材料要求。根據(jù)EC1935/2004法規(guī),向歐盟出口o形圈, 墊圈,定制組件等各種食品接觸材料需要滿足1935/2004/EC標準要求。
材料和物品(活性和智能)的生產(chǎn)應符合良好生產(chǎn)規(guī)范EC2023/2006。
其背后的原因是,在典型或預期的使用條件下,
它們不會將它們的元素轉移到食物中,其量可以:
1)釋出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的成分;
2)導致食品的成分產(chǎn)生不能接受的改變;
3)降低食品所帶來的感官特性(使食品的味道,氣味,顏色等改變)。
出口歐盟的食品接觸材料(簡稱FCM)需重點考慮以下的要求:
1.歐盟層面制定的法規(guī)或指令,例如(EU)1935/2004框架性法規(guī)、84/500/EEC指令等
2.歐盟成員國本國的立法,例如法國的DGCCRF 2004-64
3.歐洲理事會頒布的涉及FCM的決議和有關技術文件,
如針對紙和紙板的決議ResAP(2002)
其他要求
為了避免污染和不利的味道變化,
EC1935/2004規(guī)定材料和食品之間的物質(污染物)轉移必須保持在特定的公差范圍內。
本法規(guī)是定義其他要求的結構,這些要求涉及:
1.證明文件
2.材料
3.質量——良好制造規(guī)范(EC2023/2006)
4.可追蹤性
根據(jù)這個定義,餐具(碗、蝶、杯、叉等)、加工機械、
運輸管道、容器、私人水槽等,都包括在內。
1.活性智能材料和物品;粘合劑;陶瓷
2.栓皮;橡皮;玻璃;離子交換樹脂
3.金屬和合金;紙和紙板;塑料;印刷油墨
4.再生纖維素;硅酮;紡織品;清漆和涂層;蠟;木
其中只針對陶瓷、塑料、再生纖維素頒布了專門的指令和法規(guī),
分別是84/500/EEC,2011/10/EC,93/10/EEC。
全面遷移之去離子水浸取法
全面遷移之3%醋酸浸取法
全面遷移之10%酒精浸取法
全面遷移全套測試
總鄰苯
鄰苯特殊遷移之3%醋酸浸取法
鄰苯特殊遷移之10%酒精浸取法
鄰苯特殊遷移之橄欖油替代物(95%乙醇和異辛烷)浸取
3%醋酸中芳香胺特殊遷移
重金屬鉛鎘溶出測試等
具體測試要測試哪些是根據(jù)產(chǎn)品的材質和產(chǎn)品用途來-評估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