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,滿足客戶對運輸含鋰電池貨物的需求,UN38.3測試報告是必須要做的。那么這一報告可以由民航局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(gòu)提供,也可以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(chǎn)企業(yè)提供。
UN38.3鋰電池測試按照《聯(lián)合國關(guān)于危險品運輸?shù)慕ㄗh書試驗和標(biāo)準(zhǔn)手冊》中第3部分38.3款要求進行8項安全性能測試:高度摸擬、熱沖擊、振動試驗、機械沖擊、外部短路、重物沖擊/擠壓、過充電試驗、強制放電、包裝后的1.2m跌落等八個項目,主要用于模擬航空運輸?shù)沫h(huán)境和可能出現(xiàn)的危險情況。
1、各種鉛酸蓄電池(如汽車啟動用鉛酸蓄電池、固定式鉛酸蓄電池、小型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等。)
2、各種動力二次電池(如動力車輛用電池、電動道路車輛用電池、電動工具用電池、混合動力車輛用電池等。)
3、各種手機電池(如鋰離子電池、鋰聚合物電池、鎳氫電池等。)
4、各種小型二次電池(如筆記本電腦電池、數(shù)碼相機電池、照相機電池、各種圓柱形電池、無線通訊電池、便攜式DVD電池、CD和MP3播放器電池等。)
5、各種原電池(如堿性鋅錳電池、鋰錳電池等。)
判定un38.3認(rèn)證測試合格的標(biāo)準(zhǔn)
1、T.1 - T.4 無滲漏,無排氣,無解體,無破裂,無著火,開路電壓不低于測試前的90%。
2、T.5 – T.6 表面溫度不超過170℃,測試6小時內(nèi)無解體,無破裂,無著火。
3、T.7 – T.8 測試后7天內(nèi)無解體,無著火。
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(非危險品)運輸。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,則應(yīng)按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:
1、對鋰含量和額定能量的限制
(1)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,鋰含量不得超過1g;對于鋰離子原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20Wh。(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。)
(2)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,鋰總含量不超過2g,對于鋰離子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100Wh。(上述“鋰含量”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。)
而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或電池,以克為單位的“鋰當(dāng)量含量”的計算方法是以0.3 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。例如:某手鋰金屬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(800毫安小時),則其“鋰當(dāng)量含量”為:0.3 X 0.8(安培小時)=0.24 克。
2、符合UN 測試要求: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,經(jīng)測試證明其符合《聯(lián)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(biāo)準(zhǔn)手冊》第3 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