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9年3月9日,歐盟頒布的關于無線電和電信終端設備的指令(1999/5/EC ,Radio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,簡稱R&TTE),并要求各成員國自2000年4月8日起開始履行該指令。該指令主要由三部分要求組成:
1.Safty(Article 3.1a),直接引用LVD(2006/95/EC)指令。
2.EMC(Article 3.1b),基本等同于EMC(2004/108/EC)指令,測試標準為ETSI EN 301489系列。
3.Spectrum(Article? 3.2),有效利用頻譜方面的要求,測試標準根據(jù)不同的產(chǎn)品類別,不同的頻率段,不同的無線技術等分類很多,如ETSI EN300328,EN300440,EN301357,EN300220等。
一是RE:Radio Equipment 無線產(chǎn)品(比如手機)
二是TTE: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 Equipment 電信終端設備
在通訊終端設備和無線產(chǎn)品能夠合法地在歐盟國家銷售之前,必須根據(jù)R&TTE指令執(zhí)行測試取得認可,同時也必須擁有CE-mark。無線遙控產(chǎn)品、通訊產(chǎn)品,必須符合R&TTE指令(無線電及通訊終端指令)1999/5/EC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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